來源丨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51社保網等
多地調整公積金政策
11月1起執行
一、上海:11月1日起公積金按月提取
(一)優化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業務
《關于優化本市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業務相關事項的通知》 將從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
1.增加提取頻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請辦理市場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提取頻次由每季度一次調整為每月一次。
2.調整提取扣款規則。提取申請人辦理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的,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小于當月應提取額時,支持按賬戶余額提取(提取完成后,賬戶余額不能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請人辦理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為 “25日”。
2024年11月1日(不含當日)前已申請辦理市場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提取頻次、扣款規則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關于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從10月18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
對于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 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5%;
對于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貸款所購住房位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賢、寶山、金山6個行政區全域的, 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
二、常州:住房公積金新政出臺,11月1日起施行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實減輕繳存人的還貸壓力,根據《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制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的規定。該政策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補息貸款)提取
(一)逐月還貸提取
本規定所稱逐月還貸提取,是指繳存人委托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通過轉賬方式按月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公轉商補息貸款。
1. 申請對象
申請對象為在本市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公轉商補息貸款且尚未還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
2. 提取額度
申請人逐月還貸提取的金額為每月應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公轉商補息貸款的本息額 (含逾期部分),提取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能為0。
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金額大于當月應還貸款本息額的,則足額提取歸還貸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金額小于當月應還貸款本息額的,按住房公積金賬戶實際金額提取歸還貸款,不足部分從借款人還貸銀行賬戶中扣收。
3.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
(2)《不動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3)申請人為借款人配偶或共有產權人配偶的,還需提供證明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
(4)若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4. 其他
貸款本息已結清或公轉商貸款終止貼息的,逐月還貸提取委托自動終止。
(二)提前部分還貸提取
本規定所稱提前部分還貸提取,是指繳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提前償還部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1. 申請對象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
申請提取時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時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
(2)申請時貸款沒有逾期,且貸款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個月。
2. 提取額度
申請人提前部分還貸提取的金額應小于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剩余本息,提取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能為0。
3.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
(2)《不動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3)申請人為借款人或共有產權人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
(4)若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4. 其他
(1)每月15日、20日、25日 (遇節假日往后順延)和最后一個工作日為扣款日,遇到銀行扣款數據未返回時,中心不予受理提前部分還貸提取。
(2)辦理公積金貸款提前部分還貸提取的,申請人應與中心重新約定剩余貸款的月還款金額,調整借款期限,但不得超過借款合同訂立的借款期限。如委托他人代辦的,受托人須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或還款人之一。
(三)提前還清提取
本規定所稱提前還清提取,是指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提前還清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余額。
1. 申請對象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
申請提取時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時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
(2)申請時貸款沒有逾期。
2. 提取額度
申請人提前還清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剩余本息,提取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能為0。
3.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
(2)《不動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3)申請人為借款人或共有產權人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
(4)若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4. 其他
(1)每月15日、20日、25日 (遇節假日往后順延)和最后一個工作日為扣款日,遇到銀行扣款數據未返回時,中心不予受理提前還清提取。
(2)若提取總額等于貸款剩余本息額的,可即時轉賬還清貸款;若提取總額小于貸款剩余本息額的,不足部分借款人應自籌資金結清。
(四)公轉商貸款提前還貸提取
本規定所稱公轉商貸款提前還貸提取,是指繳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提前償還公轉商補息貸款本息。
1. 申請對象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在本市已辦理公轉商補息貸款且尚未還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
申請提取時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時本市公轉商補息貸款尚未還清;
(2)申請時貸款沒有逾期。
2. 提取額度
申請人公轉商貸款提前還貸提取的金額不超過該筆公轉商補息貸款剩余本金,提取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能為0。
3.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
(2)《不動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3)申請人為借款人或共有產權人配偶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原件;
(4)若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4. 其他
(1)每月15日、20日、25日(遇節假日往后順延)和最后一個工作日為扣款日,遇到銀行扣款數據未返回時,中心不予受理公轉商貸款提前還貸提取。
(2)申請人須及時到貸款銀行辦理后續還貸手續,辦理期限不得晚于次月末,實際還貸金額不得少于提取金額。逾期未還或少還的,中心終止貼息且不再為該筆貸款辦理公轉商貸款提前還貸提取。
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
本規定所稱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是指在本市范圍以外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提取其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用于償還其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請時在本市無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公轉商補息貸款。
(二)提取額度
申請人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的金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貸款結清的,提取金額不超過貸款結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所有申請人提取總額不超過該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累計還貸本息額。
提取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能為0。
(三)提取頻次
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不限提取次數,但提取總額不超過該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還貸本息額;貸款結清的,同一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只允許提取一次。
(四)申請材料
1. 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
2.《不動產權證》復印件(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異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累計還貸本息額的證明材料原件;
3. 申請人為借款人配偶的,還需提供證明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
4. 若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5. 授權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共享、信息核驗等方式獲取或核查相關信息的,對應的申請材料無需重復提供。
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
本規定所稱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是指已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的繳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用于償還其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
(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
申請提取時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申請時在本市無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公轉商補息貸款;
2. 申請時商業性住房貸款已正常還款一期以上,且沒有逾期。
(二) 提取額度
申請人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的金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所有申請人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時核定的該筆商業性住房貸款未還清貸款本息總額。
提取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能為0。
(三)提取頻次
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不限提取次數,但提取總額不超過核定的該筆商業性住房貸款未還清貸款本息總額。
申請人也可委托中心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轉賬存入商業性住房貸款借款人的還貸銀行賬戶。
(四) 申請材料
1. 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
2.《不動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3. 申請人為借款人或共有產權人配偶的,還需提供證明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
4. 若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5. 授權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共享、信息核驗等方式獲取或核查相關信息的,對應的申請材料無需重復提供。
(五)其他
1. 有多筆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只能選擇其中一筆辦理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直至還清后方可選擇另一筆。
2. 委托他人代辦的,受托人須為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
3. 中心將定期對商業性住房貸款的狀態進行核查,經核查貸款已結清的,不得辦理提取。
4. 對于2024年已辦理過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不再受理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申請。
重要提醒
對于2024年已辦理過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不再受理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申請。
此外,常州還出臺了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新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根據《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制定《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還款規定》, 該政策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從貸款發放的次月起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銀行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銀行賬戶內扣劃。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可以按規定用于歸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包括:
(一)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為1年(不含)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借款人申請提前還款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提前還款時無逾期貸款,如貸款有逾期應首先歸還逾期貸款本息后方可申請辦理提前還款。
2. 同意按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并與中心協商確定新的還款內容,包括月還款額、還款期限。
第三,借款人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無需支付違約金。
第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的,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婚姻關系變化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可以參與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發生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離婚等情況的,其財產合法所有人、繼承人、代管人、監護人、受遺贈人應當繼續行使和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東莞:正式推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據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消息,10月28日起東莞市正式推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在原試行基礎上針對性優化部分做法如下:
一是優化提取政策。將靈活就業人員“繳六停六”銷戶提取優化為已發生繳存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停繳六個月及以上且當前賬戶狀態為封存的可全額銷戶提取。
二是拓寬承辦銀行。辦理靈活就業相關業務拓展至招商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郵儲銀行、東莞銀行、東莞農商銀行、廣發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和浦發銀行等12家歸集銀行。
四、天津:調整公積金政策 放寬在北京、河北購房提取條件
10月28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顯示,此次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是結合天津實際,支持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助力京津冀協同發展。調整后,職工及配偶購買天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購房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以按照天津現行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天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價格15%的首付款,最長貸款期限30年,貸款額度計算等其他政策按照天津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采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5%。
此外,職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購買自有住房,且在天津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記錄的,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要求職工或配偶具有所購住房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取消各方面住房限制性措施
10月16日,天津市出臺《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政策更好滿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取消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買、轉讓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對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上限實施指導。取消天津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對于在天津市貸款購買住房的居民家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再區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為不低于15%。
五、佛山:二孩以上家庭再迎利好!擬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
10月28日,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于調整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和《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根據《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佛房金管〔2024〕46 號)相關標準進行調整。其中,第二點第(五)款“屬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上浮10%。”調整為“屬于二孩以上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
根據《關于調整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刪除該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自住住房為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低于120平方米或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44平方米的普通自住住房。”
同時,第十六條第(三)款“屬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調整為“屬于二孩以上家庭”。
六、深圳:公積金租房“100%提取”政策延長至2025年
10月17日,深圳發布通知,為繼續支持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租賃住房,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階段性政策將續期一年,有效期延長至 2025年10月31日。
《通知》明確:
1.在租房提取階段性政策有效期內,繳存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時,每月最高可按申請 當月應繳存額的100%提取住房公積金;
2.對于 擁有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個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市住房主管部門完成租賃合同備案,向深圳公積金中心提交租房合同、租房發票后, 可按實際月租金提取;
3. 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繳存職工,同樣可按實際月租金提取, 不受月應繳存額的限制。
七、安徽池州:提高公積金租房支持力度
10月24日,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確:
(一)提高住房公積金租房支持力度。繳存職工家庭在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金額上限由14400元/年調整為18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額上限上調至27000元/年。其中,新市民、青年人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每戶家庭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優化人才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取消我市原高層次人才、新引進人才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需滿足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其他貸款政策不變。
(三)提高退役軍人貸款額度認定標準。退役軍人在我市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在原有可貸額度基礎上上調10萬元,最高不超過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
(四)調整組合貸款還款提取規定。借款人在正常還款無逾期的情況下,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結清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商業部分,不限還款順序。
(五)延續實施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延續實行《池州市恢復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實施辦法》。
另外,山西、云南等地也調整了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以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官方明確!
單位不交公積金,違法!
文中明確:
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某集團有限公司 涉嫌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調查取證,該公司自2017年注冊成立,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超過89個月。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也未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及《長沙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從全國范圍來看關于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違法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條規定: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也就是說,單位必須給員工繳公積金。
除了國家層面的政策,各地有相關的政策規定,這里簡單列舉幾個地區的政策:
一、北京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三、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單位和職工均有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并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
規定很明確, 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的,無論你是國有還是事業單位還是私企,只要屬于以上強制范圍內的單位在職職工,應由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繳存登記以及繳存公積金。
現實中確實存在有些單位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但職工一旦投訴,單位就面臨補繳和被處罰的風險。
公司沒有繳納公積金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嗎?
當然可以。足額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我們來看個案例:

基本案情:
王XX,1972年6月參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為某公司職員。
2015年5月初,王XX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其公司為其少繳了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要求公司補繳之前少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2016年5月9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發出《繳存住房公積金告知書》及74名投訴職工少繳、應補繳公積金等清單。
2016年7月15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作出了《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書》(以下簡稱繳存決定書)。
該公司對《繳存決定書》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該公司為王XX補繳其在職期間少繳、漏繳的住房公積金。
雖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關于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限制,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住房公積金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爭議范圍,因此職工投訴單位少繳或不繳公積金不能適用勞動爭議的有關時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繳納或者少繳納住房公積金,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向公積金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住房公積金每個月應該交多少錢?
住房公積金每月的繳存金額主要根據員工繳存基數、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主要計算公式為:
員工月繳存額=公積金繳存基數x公積金繳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 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從條例看,要計算繳納金額,就必須知道繳納基數,在實際情況中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新參加工作職工月繳存基數為第二個月工資;
2.新調入職工月繳存基數為調入當月工資;
3.非當年新入職,繳納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計算。如2023年核定基數時,應計算2022年期間的月平均工資。
什么是“月平均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年1月1日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婚假、產假等)。從這個范圍看,應該包括了我們每月應計入工資的全部收入總額,并且是稅前收入總額。
月平均工資=年度工資總額/當年實際工作月份數,其中不足月部分不參與計算。
其中,公積金繳存基數跟社保一樣,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度會發布公積金繳納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設定為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二、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何確定?
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同一單位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三、住房公積金基數與社保基數一致嗎?
一般情況下,二者基數都是根據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計算,應該一致,但是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異。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