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訊,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北監管局發布了冀金罰決字〔202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元氏支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
根據處罰決定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也存在相同的違法違規行為。
具體來看,聶光輝作為時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負有責任。而王興樓作為時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經理,也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負有責任。 針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北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罰款15萬元,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罰款20萬元。同時,對聶光輝警告并罰款2萬元,對王興樓警告并罰款3萬元。
此次處罰決定的作出日期為2024年9月6日,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北監管局負責執行。此次處罰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保險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也提醒各保險公司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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