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網絡賭博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個別網絡主播受利益誘惑不惜鋌而走險,實施“直播帶賭”等非法活動,誘騙粉絲下載賭博軟件并參與網絡賭博。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結了一起此類典型案件。
殷某某作為某直播平臺網絡主播,因在直播平臺小有名氣,吸引了穆某某等人的加入并“拜師”。以殷某某為首的直播團隊在直播間中通過裸露文身、網絡約架、色情直播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粉絲關注。后殷某某等人將直播間粉絲引流到某社交軟件,再通過該社交軟件向粉絲發布二維碼及鏈接,謊稱掃描二維碼可以下載一款游戲,參與游戲就有機會贏得智能手機。實際上,掃描二維碼下載的軟件為各種類型的賭博軟件。主播通過傳播二維碼、組織粉絲投注等方式推廣賭博軟件,進而參與賭博軟件利潤分成。
殷某某、穆某某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分別獲利人民幣數千元至四十余萬元不等。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殷某某、穆某某等人利用社交工具推廣賭博軟件,參與賭博軟件利潤分成,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1.為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提供軟件開發、技術支持、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廣告投放、會員發展、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的;2.為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擔任代理并發展玩家、會員、下線的。
本案中,殷某某借助網絡主播的“身份”,不斷用金錢利益引誘身邊人加入“直播團隊”,通過網絡約架、色情直播等低俗內容快速吸粉、積攢人氣。在“養號”成功后,殷某某等人不斷將直播平臺的“粉絲”引流至其他社交平臺,在直播平臺和社交軟件上架二維碼推廣賭博軟件,發展“玩家”和下線,誘導“粉絲”下載賭博軟件并充值參與賭博。以殷某某為首的“直播團隊”進而從中獲取利潤分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從涉案人員手機中提取的賭博軟件截圖顯示,在短短數日內,部分涉案人員團隊業績即達上百萬元,社會危害性極大。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一方面,網絡直播從業者要進一步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從業行為,參與建設和諧清朗的直播環境。另一方面,直播平臺要加強對網絡主播的規范管理,積極營造文明健康的網絡空間,推動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此外,賭博行為滋生貪欲,敗壞社會風氣,網絡賭博更是“十賭十騙”“十賭十輸”。廣大人民群眾既要自覺抵制招賭誘惑并遠離賭博,更不能為蠅頭小利而參與推廣賭博軟件,從而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幫兇。文/王澤恒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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