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是在互聯網上“懟天懟地”的馬斯克不得不向歐盟低了頭。
在愛爾蘭數據保護委員會的壓力下,這位被譽為“硅谷鋼鐵俠”的企業(yè)家在8月初表示同意停止用歐盟用戶數據來訓練他旗下的AI聊天機器人Grok。
意外的是,馬斯克這次沒有對歐盟的監(jiān)管發(fā)起“炮轟”,大概是因為知道自己的AI公司在這個問題上確實理虧。
除了xAI,其他渴望獲取大量用戶數據來構建AI產品的大科技公司,在歐洲也是屢屢受阻。
例如,在一系列援引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即GDPR)的投訴引發(fā)監(jiān)管機構審查后,meta在今年6月被迫暫停了收集歐洲用戶在Facebook和Instagram上的帖子和圖片以訓練AI工具的計劃;去年,應愛爾蘭隱私機構的要求,谷歌不得不推遲其生成式AI的發(fā)布。

(截圖來自路透社)
8月初,歐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式生效,成為全球首個全面監(jiān)管AI的法律框架,開創(chuàng)性地為AI領域設立了監(jiān)管和法律標準,吸引了廣泛關注。
毋庸置疑,AI技術的快速發(fā)展不僅帶來了巨大的創(chuàng)新機遇,也引發(fā)了對數據隱私、倫理道德和市場壟斷的深切擔憂。作為一個長期以來高度重視數據隱私和市場公平競爭的地區(qū),歐盟在應對新興AI技術時,展現了與以往一貫的強硬立場。
回顧歐盟"監(jiān)管史":與科技發(fā)展“共舞”的30年
歐盟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jiān)管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
1993年,當時Sun Microsystems和Novell向歐盟投訴微軟,指控其通過反競爭行為將競爭對手排除在市場之外,并拉開了歐盟與大型科技公司之間的長期較量。
經過十多年的復雜博弈,涉及多個國家的監(jiān)管機構和私營公司,2004年,歐盟委員會裁定微軟限制競爭對手的服務器產品與Windows系統的互操作性,嚴重阻礙市場競爭,并對微軟處以4.972億歐元罰款。
這次裁決還要求微軟披露其服務器軟件的技術信息,并且發(fā)布不帶Windows Media Player的Windows版本,以減少其在媒體播放器市場的壟斷優(yōu)勢。在2007年,歐盟認為微軟未完全遵守該裁決,又向其追加了8.99億歐元罰款。
2009年,歐盟委員會先是以微軟的個人電腦操作系統“Windows”和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的捆綁銷售違反了歐洲競爭法為由提出異議,并于2009年12月同意微軟提出的改善措施,雙方達成了和解。
同年晚些時候,歐盟又對英特爾處以10.6億歐元的罰款,指控其通過回扣和支付給電腦制造商的方式,壓制競爭對手超微的產品進入市場。盡管英特爾對此罰款提出了上訴,并在2022年成功推翻了部分指控,但最終仍因濫用市場地位而被罰3.76億歐元。

(歐盟委員會所在地,布魯塞爾)
進入2010年,智能手機和移動互聯網的普及讓“爆炸式”增長的數字市場成了監(jiān)管的重點,歐盟針對大科技公司的天價罰單也頻頻出現:
●谷歌
2017年:因Google Shopping服務中的反競爭行為,被罰款 24.2億歐元,這打破了2009年向英特爾開出的10.6億歐元罰單的記錄。
2018年:因Android操作系統的反競爭行為,被罰款 43.4億歐元。
2019年:因AdSense廣告服務中的反競爭行為,被罰款 14.9億歐元。
總罰款金額:82.5億歐元
●meta
meta旗下的WhatsApp在2021年因未能履行GDPR透明度義務,而被愛爾蘭數據保護委員會(DPC)處以創(chuàng)紀錄的2.25億歐元罰款。
2022年,meta因在Instagram平臺上處理13至17歲青少年個人數據時未能遵守GDPR的規(guī)定,被DPC開出4.05億歐元的罰單。
此外,2023年5月,meta再次因未能在將歐洲用戶的個人數據傳輸到美國時提供足夠的保護措施,被罰款12億歐元。
總罰款金額:18.05億歐元
●微軟
2013年:因未能在Windows操作系統中提供瀏覽器選擇屏幕,違反了2009年與歐盟達成的和解協議,被罰款 5.61億歐元。
2016年微軟對職業(yè)社交網站linkedIn的收購,以及Windows和Office的整合問題都引起了監(jiān)管者的關注,但最終未構成罰款。
去年4月,微軟為避免歐盟的反壟斷調查,不得不同意停止將其視頻會議軟件Teams與Office辦公套件捆綁銷售。
總罰款金額:5.61億歐元
●亞馬遜
2021年7月,亞馬遜因違反GDPR規(guī)定被盧森堡的數據保護委員會(CNPD)開出7.465億歐元的罰單,這也是迄今為止根據GDPR開出的最大罰款之一。
總罰款金額:7.465億歐元
●蘋果
2020 年,對蘋果的應用商店做法和亞馬遜對非公開市場賣家數據的使用展開反壟斷調查。
今年5月,歐盟對蘋果公司處以18.4億歐元的巨額罰款,理由是其在iOS移動平臺的音樂流媒體服務市場存在反競爭行為。
總罰款金額:18.4億歐元
這些天價罰單的背后,是歐盟對新技術變化的持續(xù)研究與逐步收緊的監(jiān)管策略。
隨著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發(fā)展,1995年出臺的數據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逐漸顯現出在處理復雜數據保護問題上的局限性,難以應對新興的安全風險和隱私問題。為此,歐盟于2012年提出了GDPR的草案,并在2018年正式生效,這也標志著該地區(qū)在全球數據保護領域領先地位的形成。

GDPR不僅適用于歐盟內部的企業(yè),還對全球范圍內處理歐盟居民數據的公司施加了約束,旨在保護個人數據隱私并促進數據在歐盟內部的自由流動。它的實施顯著加強了數據保護規(guī)則,并對違規(guī)行為施加了嚴厲的罰款,確立了全球數據隱私保護的標準。
與此同時,由于大型科技公司已占據數字市場的主導地位,它們通過控制平臺、設置市場壁壘來限制競爭對手的發(fā)展,并利用用戶數據操縱信息流,影響廣告市場和消費者的選擇,這不僅打壓了中小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也威脅到消費者的權益。
為此,2020年12月,歐盟提出了數字服務法案(DSA)和數字市場法案(DMA)。DSA旨在規(guī)范在線平臺的內容管理和用戶保護,DMA則針對擁有市場控制力的“守門人”,制定規(guī)則以防止不正當競爭,確保市場的公平與創(chuàng)新。
目前,包括谷歌、亞馬遜、蘋果、字節(jié)跳動、meta和微軟在內的六家大型數字平臺公司及其提供的22種產品,已經被歐盟認定為具有“守門人”實力,受到了嚴格的監(jiān)管。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的“枷鎖”并非只針對中美科技巨頭。2023年9月,其宣布禁止荷蘭在線旅游巨頭Booking收購小企業(yè)Etraveli,盡管這一收購案已獲得美國和英國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最終Booking不得不遵守歐盟的命令,停止收購并向Etraveli支付9000萬美元的“分手費”。
回顧這30年,歐盟的科技監(jiān)管歷程堪稱一部與數字時代同步發(fā)展的編年史。從針對個人電腦操作系統的壟斷問題,到應對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數據隱私挑戰(zhàn),再到如今面對AI帶來的倫理困境,監(jiān)管者們始終保持著高度的警惕和前瞻性。
歐洲強監(jiān)管背后更多是社會文化的驅動
政治行動往往是公民需求的直接反映,而歐洲人在全球范圍內對科技巨頭監(jiān)管的支持度高企。
美國商業(yè)媒體CNBC援引2019年12月的一項調查顯示,74%的歐洲公民希望了解社交媒體平臺如何使用他們的數據,尤其是當他們訪問其他網站時。此外,15至54歲的人群尤為關注如何更好地控制個人信息的使用權。

(截圖來自CNBC)
這種對數據隱私的強烈關注不僅是對技術進步帶來新挑戰(zhàn)的反應,更深層次上,它源于歐洲的文化和歷史背景。
布魯塞爾智庫 Bruegel 的高級研究員馬里奧·馬里尼洛(Mario Mariniello)在接受CNBC采訪時指出,歐洲人對數據隱私的高度關注背后的主要驅動因素是“文化”。
歐洲社會長期以來將透明度和信任視為社會運作的基石。這種文化價值觀要求企業(yè)和政府在數據處理方面保持高度透明,以確保個人數據不會被濫用。
早在1970年,德國就通過了黑森州數據保護法,成為全球首部個人數據保護法。此后,歐洲各國普遍設立了獨立的數據保護監(jiān)管機構,這種獨立性確保了數據保護不受政治和經濟利益的干擾,維護了公民對隱私權的信任。
受這種文化影響,歐洲民眾更傾向于對科技巨頭保持高度警惕,擔心它們可能利用數據控制權扭曲市場,損害大家的利益。
與美國監(jiān)管機構通常在損害證據明確后才采取行動不同,歐洲監(jiān)管機構更傾向于在潛在風險出現時就提前干預。這種預防性原則確實在更好地保護消費者,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創(chuàng)新活力。
截至2023年10月,全球估值超過100億美元的獨角獸初創(chuàng)公司中,美國占據了30家,東亞12家,英國4家,而歐盟僅有1家。
這并非因為歐洲缺乏科技人才。事實上,許多成功的科技公司創(chuàng)始人都來自歐洲,例如Stripe的Collison兄弟來自愛爾蘭,WhatsApp的創(chuàng)始人Jan Koum成長于烏克蘭等等,但他們都選擇在創(chuàng)辦公司前移居美國,這背后的原因并不難理解。
馬里蘭大學經濟學家Ginger Jin的一項研究顯示,自GDPR出臺后,歐洲的風險投資在兩年內有所下降——這可能是由于投資者避開了那些不符合GDPR或因GDPR而價值下降的商業(yè)模式而造成的。
這種趨勢可能在生成式AI領域再次上演。根據PitchBook的數據,自2021年以來,歐洲與AI相關的風險投資僅籌集了440億美元,與中國相當,但僅為美國的四分之一,且差距正在擴大。去年,歐洲AI行業(yè)曾警告立法者,過于嚴格的AI法案可能“導致高度創(chuàng)新的公司將業(yè)務轉移到海外,并引發(fā)投資者撤資”。
我們不難發(fā)現,歐洲的監(jiān)管問題復雜而微妙,其核心在于:一方面,消費者普遍歡迎更嚴格的監(jiān)管以保護隱私;另一方面,大企業(yè)則常常抱怨這些監(jiān)管措施扼殺了創(chuàng)新和競爭力。
“布魯塞爾效應”讓歐洲在全球科技競爭中保持影響力
在許多人看來,歐盟深陷危機。經濟增長乏力、十年緊縮政策后的政治動蕩、英國脫歐以及亞洲影響力的崛起,種種因素使得歐盟在世界舞臺上的地位正在下降。
然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Anu Bradford在布魯塞爾效應一書中提出了相反的觀點:歐盟仍然是一個有影響力的超級經濟體,它以自己的形象塑造世界。

歐盟通過頒布嚴苛的法規(guī),在數據隱私、消費者健康與安全、環(huán)境保護、反壟斷和網絡仇恨言論等領域的管理上顯著影響了全球政策。
這一影響力被稱為“布魯塞爾效應”。與美國或中國通過科技產品這種硬實力擴展影響力不同,歐盟通過軟實力,推動跨國公司自愿遵循其規(guī)則,從而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事實上的標準。
簡單來說,跨國公司如果能夠滿足歐盟的高標準,通常也能滿足其他市場的要求。通過提前適應和實施歐盟標準,跨國公司可以在標準成為全球通用之前獲得競爭優(yōu)勢——這種先發(fā)優(yōu)勢可以幫助他們在市場上樹立領導地位。
歐盟的嚴格監(jiān)管標準不僅塑造了歐洲內部的數字生態(tài),還對全球多個國家的立法進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中國,立法者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時,也對GDPR進行了一些借鑒:PIPL在結構和內容上與GDPR高度一致,涵蓋了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存儲和跨境傳輸等基本原則,核心目標都是確保在數據處理過程中保護個人權利。

(德勤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解讀)
例如,PIPL強調,企業(yè)在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之前,必須獲得用戶的明確同意,這一要求與GDPR的規(guī)定如出一轍。PIPL對個人信息的跨境轉移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要求企業(yè)在將數據傳輸到中國境外時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如通過安全評估或簽署標準合同等。這與GDPR中的數據跨境轉移規(guī)則非常相似。
PIPL還借鑒了GDPR對金融、電信、互聯網等敏感行業(yè)的嚴格數據保護要求,對這些行業(yè)實施了更高的監(jiān)管標準。此外,中國在制定PIPL時,還強調了國際數據保護合作的重要性,明確表明了對GDPR倡導的全球數據保護標準的認可與支持。
長期以來,與歐盟從人權保障視角出發(fā)為隱私或個人數據提供全面的、高水平的保護不同,美國更多地基于經濟發(fā)展的考量,反對對隱私或數據進行全面監(jiān)管。在GDPR實施后,擁有眾多科技企業(yè)的加州率先通過了加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CCPA),這是美國數據保護領域的一個里程碑。

CCPA賦予消費者知情權,要求企業(yè)向消費者提供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并在消費者要求時刪除這些信息,這些規(guī)定與GDPR的用戶權利保障高度相似。CCPA還加強了數據泄露通知的義務,要求企業(yè)在數據泄露事件發(fā)生時及時通知受影響的消費者,類似于GDPR的相關要求。
相較于GDPR,CCPA的保護力度稍弱,但它標志著美國數據保護革命的開端,并在推動其他州及聯邦層面立法方面發(fā)揮了關鍵作用。例如,華盛頓州、紐約州、新澤西州和伊利諾伊州等州緊隨其后,相繼提出了相關提案,進一步強化了美國的數據隱私保護框架。
除了對中美兩大科技強國產生深遠影響外,GDPR還成為全球多國立法的參考藍本。
巴西在2020年實施的通用數據保護法幾乎直接借鑒了GDPR的諸多原則和框架,涵蓋了數據主體權利和數據處理者的責任等方面。日本在2019年修訂了個人信息保護法(APPI),進一步強化了數據保護,使其成為首個被歐盟授予數據保護充分性決定的亞洲國家。英國在脫歐后實施的數據保護法案確保了與GDPR的一致性。
盡管歐盟缺乏全球性的科技巨頭,但通過實施嚴格的監(jiān)管和樹立最高的標準,其影響力依然在國際市場上得以體現,這正是“布魯塞爾效應”的具體表現。
巴黎高等商學院教授Jeremy Ghez指出:“歐盟沒有美國的軍事實力,也沒有中國的經濟實力,但它擁有龐大的內部市場,且消費者對隱私問題的關注日益增強……這正是歐洲在全球地緣政治格局中,持續(xù)保持影響力的一種獨特方式。”
“美國創(chuàng)新、中國跟進、歐洲監(jiān)管”的模式短期無法改變,但“開源”可以為歐洲帶來動力。
幾十年來,蘋果、亞馬遜、谷歌、微軟和meta等科技巨頭在幾乎沒有實質性規(guī)則和限制的環(huán)境中迅猛發(fā)展。隨著它們的權力、財富和影響力不斷擴張,全球范圍內控制大科技公司的臨界點終于到來了。
監(jiān)管措施的初衷不僅在于控制這些巨頭的市場力量,更在于重新平衡科技與社會福祉之間的關系。在這一過程中,消費者成為了受益者。
以蘋果為例,這家公司曾將其App Store作為全球統一的市場運營,但隨著法律和法院的介入,如今其必須在韓國、歐盟和美國等不同地區(qū)實施差異化的規(guī)則。同時,歐盟的另一項法律迫使蘋果放棄其iPhone充電器的專有設計,意味著未來的iPhone將兼容非Apple設備的充電器,這不僅是對技術壁壘的打破,更是對開放性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承諾。
類似地,谷歌也在調整其搜索引擎的顯示方式,以適應不同地區(qū)的監(jiān)管要求。微軟則不再強制Windows用戶使用其必應搜索引擎。
聚焦中國,監(jiān)管措施同樣在發(fā)揮作用,商家不再面臨拼多多和淘寶“二選一”的局面,消費者也不必再擔心大數據“殺熟”的不公平現象。
牛津大學技術市場競爭領域的教授Greg Taylor認為,科技行業(yè)正趨于成熟,就像銀行、汽車和醫(yī)療保健等傳統行業(yè)那樣。這意味著,未來科技公司將需要更加靈活地根據各地的法律和規(guī)范來定制其產品和服務。
“歐盟是率先采取行動的地區(qū),但世界各地的其他司法管轄區(qū)也在嘗試做類似的事情。”他說到。
這并不意味著歐洲會失去發(fā)展的動力。作為開源軟件開發(fā)的長期引領者,它正通過開源戰(zhàn)略積極推動科技發(fā)展和經濟增長。
30多年前,芬蘭程序員Linus Torvalds創(chuàng)建了如今廣為使用的Linux內核。Web及其開放HTTP協議,以及W3C和其他互聯網標準組織制定的標準,也源自歐洲粒子物理實驗室CERN的原創(chuàng)工作。
在開源硬件領域,英國開發(fā)的Raspberry Pi憑借其低成本和小巧設計廣受歡迎,意大利的Arduino平臺也深受制造商和愛好者青睞。

這里還孕育了許多重要的開源公司。例如,Ubuntu操作系統的開發(fā)公司Canonical和企業(yè)級Linux解決方案提供商SUSE——這些企業(yè)都是自由開源軟件(FOSS)開發(fā)的先驅者。
另一方面,開源技術在歐洲擁有深厚的“群眾”基礎。2021 年,Open Forum Europe 的報告指出,歐盟的開源項目有約 26 萬名個人貢獻者,當年貢獻了 3000 萬次代碼。StackOverflow在2024年的數據表明,歐洲擁有約 610 萬軟件開發(fā)者,超過了美國的數量。除了擁有數量充沛的開發(fā)者,調查顯示,超過半數的歐洲企業(yè)也在積極鼓勵開源軟件的采用。
這些先天優(yōu)勢為歐洲各國推行開源戰(zhàn)略奠定了穩(wěn)固的根基。
德國、法國和荷蘭等國的政府部門優(yōu)先采用開源軟件,以減少對國外專有軟件的依賴,提升信息技術的透明度和自主性。例如,德國在政府信息化建設中優(yōu)先采用了如LibreOffice和Opendocument格式等開源軟件;荷蘭則通過開源技術構建了電子政務門戶網站。
更進一步,歐盟委員會于2020年10月21日批準了新的歐盟委員會開源軟件戰(zhàn)略(以下簡稱“戰(zhàn)略”),旨在促進軟件解決方案、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共享與再利用,以提升歐洲公共服務的質量,造福社會,并降低社會成本。
此前版本的“戰(zhàn)略”已對經濟產生了積極影響。據2021年的一項調查估計,歐盟公司在2018年對開源軟件的投資約為10億歐元,對經濟產生了650億歐元至950億歐元的積極效應。
該研究還預測,如果每年對開源軟件代碼的貢獻增加10%,將為GDP帶來額外的0.4%至0.6%的增長,并在歐洲催生600多家IT初創(chuàng)企業(yè)。
總的來說,歐洲在科技領域的表現并非單純由于嚴格監(jiān)管而落后于中美,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其復雜的文化、政治和經濟結構。歐洲的文化背景重視社會責任和倫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技術的快速迭代。同時,復雜的政治架構和相對保守的經濟政策也限制了大規(guī)模的科技創(chuàng)新。
但這些因素也確保了歐洲在技術發(fā)展中始終關注社會福祉,使其在全球市場上具有獨特的價值與地位。借助“布魯塞爾效應”和開源戰(zhàn)略,歐洲未必會掉隊,反而有望在人類科技進步,尤其是生成式AI的發(fā)展中,繼續(xù)發(fā)揮重要作用。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