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不妙!寧波農藥大王事態升級了!
近日,紹興市公安局的一紙《取保候審決定書》為貝斯美實際控制人陳峰的命運畫上了一個轉折性的注腳。
從10月底證監會因“涉嫌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對其立案調查,到如今公安部門正式介入,短短45天的時間,事態已從行政層面升級至刑事階段。
值得一提的是,這位昔日“區域農藥大王”不僅個人栽了,更牽連了貝斯美這家本處在良性發展軌道的上市公司——在40多天內股價下跌15%,近2萬戶投資者遭受損失。
案件背后,是企業發展、治理結構、實際控制人行為與市場信任之間復雜的連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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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陳峰被正式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前,貝斯美對外呈現的形象堪稱穩健。這家主營除草劑、殺蟲劑等農藥產品,尤其以二甲戊靈原藥及制劑在全球市場占據一席之地的企業,在2025年三季報中仍交出了一份亮眼答卷:主營收入同比增長15%,歸母凈利潤激增超過12倍。
公司負債率控制在50%以下,海外收入占比超過70%,從基本面看,它似乎是一家具備技術優勢與市場競爭力的實體。
然而,公司發展歷程并非全無波瀾。
早于2023年,貝斯美因一筆3.48億元的現金收購收到深交所的重組問詢函,問題直指是否存在“非實物流轉的貿易業務”及與控股股東的關聯關系。
雖然當時未有定論,但如今看來,這段插曲或為后來陳峰涉嫌的要約收購違規埋下注腳。
此外,作為化工企業,貝斯美在2015至2018年間累計受到6次環保行政處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業在合規經營層面曾有疏漏。
2025年10月30日,陳峰因涉嫌違反收購及信息披露規定被證監會立案,市場尚以為事件僅停留在行政處罰層面。但45天后,公安機關的介入徹底改變了事件的走向。
從行政監管到司法介入,雙線推進的背后,往往意味著調查中發現了更復雜、更嚴重的證據鏈條,也暗示著事件已從公司治理的“小問題”升級為觸犯刑律的“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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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貝斯美的發展路徑,陳峰及其團隊的選擇頗具時代特色與商業韌性。
從2003年創業起步,以“4-硝”產品切入市場,到2009年遭遇客戶流失、原材料漲價的經營危機,企業并未一蹶不振。
于是,團隊果斷轉向當時在國內尚屬稀缺的“二甲戊靈連續化生產”技術,以此打開國際市場,躋身全球農藥巨頭的供應鏈體系中。
這一技術突破不僅帶領貝斯美走出困境,更成為其2019年登陸創業板的核心競爭力之一。
然而,企業的發展與人的發展并不總是一致的。
從表面看,貝斯美上市后繼續保持著較為穩健的經營節奏,財務數據向好、技術壁壘持續鞏固。但另一方面,實際控制人陳峰的某些行為卻暗藏風險。
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與“治理完善”雖然在公告中被反復強調,但在實際操作中,實際控制人的決策與行為仍然深刻影響著公司的走向。
2025年7月,公司董事會通過《市值管理制度》,意在保護投資者、穩定市場預期,可諷刺的是,制度剛剛建立,實控人自身就因涉嫌違法成為市值波動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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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美強調“日常經營不受影響”“管理層團隊穩定運作”,但在資本市場,投資者往往更關注“人”的風險。
從陳峰被立案調查的消息公開后,貝斯美的股價便步入下行通道,40多天內累計跌去15%,其間還曾出現單日跌幅超過10%的情況。主力資金持續流出,近2萬戶投資者在無預警的情況下承受了市值縮水的現實。
投資者的損失,難以用“經營正常”這樣的聲明來彌補。這也凸顯了A股市場中一個長久存在的問題:實際控制人或關鍵高管的個人行為,如何與企業經營真正切割?
即便陳峰早已辭去公司所有職務,其作為實控人的身份,仍使市場將其個人的法律風險與公司前景深度綁定。
陳峰案最值得關注的轉折點,在于公安機關在證監會立案45天后正式介入。
這種由行政監管升級為刑事偵查的路徑,在近年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案件中并不少見,而其背后釋放的信號也極為明確:監管與司法體系對于資本市場違法行為正采取更為嚴厲、更具威懾的態度。
尤其是“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這兩類行為,表面上可能被理解為程序性瑕疵或披露不及時,但在實踐中,它們往往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更深層次的違法行為交織。
公安機關介入調查,通常意味著初步證據已指向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線索,例如欺詐發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實際控制人或高管一旦涉刑,企業面臨的將不僅是聲譽受損與股價波動,更可能是融資渠道受限、商業合作受阻,甚至觸發退市風險。
這也提醒所有企業家,在資本市場中行走,合規不再是“可選項”,而是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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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美在公告中反復強調“公司擁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及內控機制”,但在陳峰案面前,這樣的表述顯得有些無力。
事實上,很多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在紙面上堪稱規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一應俱全,內控制度文件厚厚一疊。
然而,當實控人擁有絕對話語權時,制度往往容易被架空,決策過程可能偏離程序正義,信息披露也可能變成“選擇性披露”。
這并不是貝斯美一家的問題,而是許多民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治理短板。實際控制人往往也是企業的創始人,對企業有著深厚的情感與掌控欲,這種“家長式”管理在創業期或許能提升效率,但在企業上市成為公眾公司后,若不能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權力制衡,就極易埋下隱患。
陳峰的案例正是一個縮影:企業在經營上可以技術領先、市場穩固,但在公司治理與實控人自律層面,卻可能因一念之差而滿盤皆輸。
對于貝斯美而言,最大的諷刺在于,農藥是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但貝斯美顯然未能“防治”住自身的“蟲害”。
這也給所有上市公司提了一個醒:企業的風險防控,不能只盯著市場波動、行業周期、技術迭代,更要高度重視“關鍵人風險”。
這不僅僅是貝斯美的教訓,更是所有上市公司與企業家必須正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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