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碼產品領域,有這樣一種消費現象:一些被稱為“摸摸黨”的人,利用電商平臺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頻繁購買手機、電腦等高價值數碼產品,進行短期體驗后便申請退貨,以滿足低成本甚至“零成本”體驗新品的需求。然而,當合理消費權益被濫用,這樣的“退貨”還能順利嗎?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 一起有關數碼“摸摸黨”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沈某是一位手機數碼產品愛好者。2024年3月31日,他以12489元的價格在某電商平臺自營官方旗艦店購買了一部某品牌rs型號手機,使用后于4月7日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然而,平臺商家卻以 “非正常使用客戶、所購買手機數量已超個人消費者正常購買數量”為由,拒絕了沈某的退貨申請。
![]()
打開百度APP暢享高清圖片
圖片源自網絡
原來,為體驗各類新款手機,沈某多次網購手機并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記錄顯示,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短短一年內,沈某在該電商平臺分十二筆訂單陸續購買了十二部手機,均在七天內申請退貨。僅2024年1月至3月期間,其就在該平臺下單八次、購買8部手機并退貨八次,其中單某品牌rs型號同款同配置手機就網購三次,并成功退貨退款三次。此次為沈某第四次購買該型號手機并申請退貨,最終遭到平臺商家拒絕。
退貨申請被拒絕后,沈某繼續使用手機一個多月。后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平臺商家退還手機價款12489元。
沈某訴稱,平臺商家顯示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標識,如平臺認為其系惡意消費,可以對其進行封號或者警告。基于前三次申請退貨平臺商家都通過,故認為這次也應為其處理退貨退款。
平臺商家辯稱,沈某頻繁在電商平臺上購買手機并退貨,并非善意消費者,不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適用的對象,且有違誠信,其有權作出不予退貨處理。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存在以把玩、體驗為目的多次網購手機、激活使用后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涉案同款同配置手機沈某此前已經購買三次并退貨三次,第四次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被拒后又繼續使用一月有余方涉訴。
結合沈某的購買目的、購買頻率、退貨次數,應當認為其反復購買并退貨行為有悖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的立法初衷,有違公平誠信原則、構成民事權利的濫用,其行為不僅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亦不符合文明、健康、綠色的消費方式,不利于和諧有序網絡購物環境的營造,故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
高甜
松江區人民法院
泗涇人民法庭
二級法官
網絡購物已經成為廣大消費者購物的重要手段和途徑,“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讓一部分人有了“可趁之機”,善意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權與平臺商家的合法權益應予以平等保護。一年一度購物節已經拉開帷幕,在此法官提醒,行使 “七天無理由退貨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
圖片源自網絡
一、權利的行使不能悖離該規定的立法初衷
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確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該規定的立法本意,系為避免部分網絡商品存在夸大、不實宣傳等問題,造成消費者對所購商品存在信息不對稱等,進而影響其真實意思表達,旨在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賦予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合同訂立后一定時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如若消費者通過多次購買、反復體驗的方式對網購商品已具備充分的選擇權和知情權,則并不存在信息不對稱。此時消費者試圖再以平臺商家顯示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字樣為由申請退貨,則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所意欲保護的情形。
二、消費者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應遵循誠信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當事人在把玩、體驗后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主張退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損害了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此外,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但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因此,消費者在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的同時,也應注重保持商品完好,秉持誠信、合理行權。
三、并非所有商品均可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以下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商家應注意在網絡購物頁面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向消費者進行標注、提示和說明,給予消費者知情權和是否購買的選擇權,消費者也應尊重商家合法權益與商品屬性,在購買前認真閱讀相關提示,從而實現買賣雙方的良性互動,共同維護網絡購物交易秩序。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
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向上滑動查看更多 ?
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高甜
責任編輯:王英鴿
編輯:左雨欣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上海高院”公眾號 ?
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