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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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濟南市政府網站,11月7日,《濟南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自11月7日至12月7日公開征求意見。征集部門為濟南市發展改革委。
《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明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場范圍。明確我市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范圍為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建設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對外開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國有體育文化場館、景區和公立醫療機構等配套停車場,交通場站停車場,以及事故停車場等。其他類型停車場執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單位依法自主制定,并對外公示。
(二)發揮價格杠桿,加強停車泊位供給。一是鼓勵立體車庫建設。企業在劃撥土地上投資建設立體車庫的,可根據資金投入、周邊停車收費標準、運營成本、泊位供求情況等因素,單獨審核停車收費標準,以保障建設運營單位合理投資回報,提高立體車庫建設積極性,擴大我市公共停車資源供給。二是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專用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擴大公共停車泊位供給。
(三)提升收費透明度,推行停車場收費網上公示。結合“全市一個停車場”建設,規定停車場在接入我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后,通過該平臺登記停車場的價格管理方式、收費標準等價格信息,并向社會公示,以提升停車收費透明度,在方便居民停車的同時,進一步保障其合法權益。
(四)厘清職能分工,明確市直部門、區縣工作職責。梳理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停車收費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明確部門職責邊界。按照“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原則,壓實區縣屬地管理責任,明確屬地政府在停車收費管理中的具體工作。
(五)突出問題導向,解決群眾身邊發現的停車收費問題。一是新增停車場按次收費的計費規則,防止停車場只按次、不計時收費的“一刀切”問題。二是規范停車場收費公示牌樣式,加強停車場明碼標價,方便停車人區分停車場類型。三是規定新能源汽車在充電期間只允許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不得另行收取停車費,規范充電服務費與停車費雙重收費問題。四是明確行政機關依法扣押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承擔。
濟南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不含摩托車,下同)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完善價格管理機制,規范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切實維護機動車停放人、經營者(管理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濟南市停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濟南高新區、濟南市南部山區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其他區(功能區)、縣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依法經營的為機動車提供停放服務場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的占用城市道路的臨時停車泊位(以下簡稱道路停車泊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是指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為機動車提供停車場地和管理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本市停車服務收費遵循“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差別收費”的原則。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工作主管工作,負責全市停車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指導、服務管理和監督考核、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管理、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等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和停車秩序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停車違規收費行為監管。
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收費的組織實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停車管理協調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依托公共資源設置的公共停車場、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公開選擇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所得有償使用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根據停車場的不同類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管理,可實行計時收費、按次收費、按月收費等計費方式。
(一)采用計時收費的,應合理確定計費規則,鼓勵設置當日或者24小時最高收費限額。
(二)采用按次收費的,應實行計時收費與按次收費相結合方式,科學合理計費,具體為:計時收費達不到按次收費金額的,按計時收費金額進行收費。計時收費達到或超過按次收費金額的,按照按次收費的收費金額進行收費。
第二章 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范圍為以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建設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以及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
(一)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場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國有體育文化場館、景區和公立醫療機構等配套停車場,交通場站停車場,以及事故停車場(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等。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主要包括:對外開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收費標準在不高于同區域、類別政府定價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要根據不同區域、不同時段差別收費的原則,推行差異化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等部門負責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的差異化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具體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停車場類別、停車供求情況、行業管理等因素,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制定意見,報發展改革部門論證后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停車場區域類別由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根據轄區停車工作實際,按照一點一策的要求,統籌轄區停車供需矛盾區域情況劃定并實行動態調整。區域類別的劃定或調整應充分征求社會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好解讀工作。
第十三條 對無配套停車泊位的老舊小區周邊道路停車泊位調整收費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組織城市管理部門、屬地街道、道路停車經營者,出臺實施包月優惠、收費減免等措施,同步做好居民停車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立體車庫建設,企業在劃撥土地上投資建設的地下或地上立體停車場,可根據資金投入、周邊停車收費標準、運營成本、泊位供求情況等因素,單獨申報停車收費標準,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十五條 對短時間停放的機動車,給予免收一定時長停放服務費。其中,汽車站、火車站、飛機場、碼頭等重要交通樞紐的配建停車場應當給予車輛不少于十五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其他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給予車輛不少于三十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鼓勵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經營者結合本停車場停車實際,自主制定更加惠民的停車優惠措施。
第十六條 推行停車資源共享,鼓勵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專用停車場免費向社會開放。確有管理需求的,提供共享服務的停車泊位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章 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場外,其他停車場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八條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第十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經營成本、服務條件、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第二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科學合理制定計費規則,自覺接受發展改革部門指導。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市停車收費實行線下、線上明碼標價制度。
(一)線下明碼標價。停車場經營者應在入口處和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設置停車收費公示牌。公示牌應標明收費單位名稱、收費依據、收費時段、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免費范圍、價格管理方式(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和投訴電話等內容。
為方便停車人識別停車場價格管理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則上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收費公示牌應設置為藍色底色、白字;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公示牌設置為橘黃底色、白字。
(二)線上明碼標價。停車場經營者應通過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進行收費標準公示。首次收費或變更收費標準的,應提前15日到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事宜。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區市場監管部門審核確定停車場價格管理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后,通過全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在充電期間只允許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充電期間不得另行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承擔。經書面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提取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下列機動車停車時應當免費:
(一)軍車,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有標識的行政執法車等;
(二)殘疾人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駕駛證駕駛殘疾人本人專用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和住宅小區臨時停車場停車時,免交停車費;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應當提供合法票據。如無法提供的,停車人可以拒付。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的;(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費用的。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對符合免費條件的機動車收費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車收費適用《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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