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10月16日消息,一些車主有過這樣的遭遇,購買車損險時,理賠保額要比車輛實際殘值高出不少,保費也不算便宜。但真發生事故要理賠時,保險公司卻有以車輛的實際價值去理賠,這也引起不少車主投訴。
據博主爆料,有法院對此類情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據了解,2024年3月20日,某公司名下的威馬牌純電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金額為18.2萬元。
2024年6月1日,駕駛員隋某某駕駛該車與大門樓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單方事故。一審法院委托某評估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威馬牌純電動車損失價值為148630元。
但保險公司不認可鑒定意見,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某評估公司鑒定人在接受質詢時,當庭陳述事故日未發生事故時威馬牌電動車實際價值是5萬到5.5萬之間。
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已不具備維修價值,當庭向一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事故日未發生事故時的車輛價值及車輛殘值鑒定。但一審法院對鑒定申請未予理睬,按照鑒定報告確認的維修金額148630元認定了車輛損失。
事后,保險公司上訴,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日,未發生事故時的自身價值為5萬到5.5萬之間,但某價格評估公司卻給出了148630元的損失價格,顯然與事實不符,與其鑒定規范不符。
車輛損失保險保障的是車輛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因市場價格、廠商倒閉或停產變動,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不應由保險買單。
對此,一審法院稱,威馬牌電動汽車生產商在2023年下半年即出現生產經營不穩定狀態。
被告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具備完善專業的風險評估內設機構,完全有能力針對投保車輛價值的預期波動預設合理的投保價值。
原被告在2024年3月20日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時系基于自愿原則,協商確認車輛投保金額為182646元,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現投保車輛損失金額為148630元,該損失數額未超過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故被告應向原告賠償車輛損失148630元。”
保險公司上訴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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