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7月26日,江西證監局發布多張與國盛證券相關的罰單。根據該等文件,國盛證券存在接管前未按規定如實報告股東實際持股比例,董事會、經理層人員超出授權履職,股票質押業務內控不完善和為股東的關聯方提供融資,核心業務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授權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人員實際履行高管職務等情況,江西證監局決定對國盛證券采取以下行政監管措施:
1.請國盛證券主要負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于2024年8月5日上午10時至江西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2.責令國盛證券自本行政監管措施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司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孫劍、陳迎豐、胡強、胡振齊、魏蕊輝、羅靜、周明來、鐘定將、李志宏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江西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同時,時任國盛證券董事長裘強,時任國盛證券總裁、相關股票質押項目的審批高管馬躍進,時任時任財務總監、相關股票質押項目風控會負責人胡曉寧等4人被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
此外,還有時任副總裁、相關股票質押項目投決會負責人劉國寧等4人被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接管前未按規定如實報告股東實際持股比例,董事會、經理層人員超出授權履職,股票質押業務內控不完善和為股東的關聯方提供融資,核心業務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授權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人員實際履行高管職務等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56號)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三條的規定。你公司孫劍、陳迎豐、胡強、胡振齊、魏蕊輝、羅靜、周明來、鐘定將、李志宏等人作為相關股票質押業務參與人員,應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1.請你公司主要負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于2024年8月5日上午10時至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2.責令你公司自本行政監管措施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司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孫劍、陳迎豐、胡強、胡振齊、魏蕊輝、羅靜、周明來、鐘定將、李志宏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18日

裘強:
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你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現將我局擬作出上述監督管理措施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你所享有的有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接管前未如實報告股東持股比例的事項,違反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2〕41號)第十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你作為時任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負有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八項、《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認定裘強(身份證號:360************03X)為不適當人選,自本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對此,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正式的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請你在收到本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回執》(注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提交我局。逾期未提交的,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26日

馬躍進:
經查,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經理層人員超出授權履職,股票質押業務內控不完善和為股東的關聯方提供融資,授權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人員實際履行高管職務等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三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時任總裁、相關股票質押項目的審批高管,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三條第(八)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馬躍進(身份證號:360************036)為不適當人選,自本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18日

胡曉寧:
經查,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經理層人員超出授權履職,股票質押業務內控不完善和為股東的關聯方提供融資等事項,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三條的規定。你作為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時任財務總監、相關股票質押項目風控會負責人,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三條第(八)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胡曉寧(身份證號:310************411)為不適當人選,自本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18日

唐國根:
經查,你未取得證券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卻在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的21筆股票質押業務中實際履行高管職務,且分管的股票質押業務存在內控不完善和為股東的關聯方提供融資的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三條的規定。你作為直接當事人和相關股票質押業務負責人,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三條第(八)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唐國根(身份證號:360************412)為不適當人選,自本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及以上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18日

劉國寧:
經查,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經理層人員超出授權履職,股票質押業務內控不完善和為股東的關聯方提供融資等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三條的規定。你作為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時任副總裁、相關股票質押項目投決會負責人,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于2024年8月6日上午11時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18日

黃小虹:
經查,你作為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時任固定收益總部債權融資二部負責人,在部分債券項目展業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和向他人行賄等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條第(六)項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6時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18日

姜飛:
經查,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經理層人員超出授權履職,股票質押業務內控不完善和為股東的關聯方提供融資等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三條的規定。你作為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時任合規總監兼首席風險官、相關股票質押項目的審批高管,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于2024年8月6日上午10時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18日

朱宇:
經查,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經理層人員超出授權履職,股票質押業務內控不完善和為股東的關聯方提供融資等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三條的規定。你作為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時任副總裁、部分項目風控會的負責人,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5時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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